轉讓滿五唯一住房申報免征個稅時的“家庭成員信息證明”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”、個體工商戶把房屋轉回經營者個人名下申報免征契稅時的“經營者身份證明”……3月1日起,6項稅務“證明”改成了“承諾”。今后辦理這些稅務事項時,納稅人可以選擇提供證明材料,也可以選擇不提供證明、直接通過書面承諾,辦理更便捷了!
據了解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》,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6項,其中與普通老百姓密切相關的3項包括:
家庭成員信息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、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。證明用途:1.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,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。2.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,或者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。
另外3項分別是: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、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、專用車證。
如何進行承諾?稅務總局表示,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《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》格式文本,在該文書的“納稅人承諾”中,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,簽字蓋章確認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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